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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理论研究回顾与展望

1999-07-23 来源:光明日报 郑海航 吴冬梅 我有话说

建国五十年来,中国企业理论的发展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学界和实践部门围绕着企业的概念界定、企业的使命、政企关系、企业制度、组织与管理理论等问题展开讨论,其认识过程实质上就是企业自主理论的演变过程,即从将企业视为计划经济的基层经济组织的企业理论发展到企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一认识的演变过程。

关于企业本质理论的研究

五十年来,关于企业性质及企业与国家关系的认识是逐渐深入的。这一认识的深入是我国国企改革逐渐深入的基础。

1、初步思考:建国初期对传统体制中国家与企业关系提出新的认识。以苏联为范式建立的高度集中体制的弊端其实早在“一五”时期就有所暴露。当时有的同志就指出企业自主权过小所造成的许多弊端,其中一个主要弊端就是严重限制了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稍后,又有学者指出了体制弊病的根源在于政府直接经营企业。

2、“大权小权论”:对传统的国家与企业关系理论的艰难跨越。在1958年向地方分权的改革失败后,有的学者对当时一放就乱,一抓就死的现象认为,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财经体制问题,其核心是作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企业的权力、责任和它们同国家的关系问题。至于体制中的其它问题,如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条条与块块的关系等等,在企业的职权问题解决以后,是容易解决的。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的界线应是划分企业和国家职权的依据,属于扩大再生产范围的事是国家的“大权”,国家必须严格管理,不管或管而不严就会乱,属于简单再生产范围的事是企业应该自己管的“小权”,国家多加干涉就会管死。国家应对企业实行“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

3、“企业本位论”:对企业本质的深刻认识。十年“文革”结束后,一些富有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理论工作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真总结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文革”中我国经济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社会主义企业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有的学者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理论为依据,认为商品经济条件下应以企业为“本位”来建立自己的经济体制,企业应该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经营自主权。这是对社会主义企业理论的重大突破。关于一个社会如何来建立自己的经济体制,有三种主张:第一种是“国家本位论”,主张把全国作为一个单一的经济组织,而国家(包括中央和地方)则作为这个单一而庞大经济组织内部的上层机构,对其直属分支机构(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进行直接的指挥;第二种主张是“地方本位论”,即以地方作为经济组织的基础单位,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核算;第三种主张是“企业本位论”,即政权组织应当和经济组织分离,改变为从经济组织的外部来领导和监督经济组织的活动,而不是像传统体制那样作为经济组织内部的上层机构来直接指挥和管理。“企业本位论”主张以企业作为基本经济单位。企业在国家统一领导和监督下,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一方面享受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确保完成为国家应尽的义务。

“企业本位论”的思想是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出发,认识到了企业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单位,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必须拥有对企业经营的自主权。这一理论突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企业理论的框架。

4、关于承包制是国企改革的目标模式还是过渡模式的争论。尽管“企业本位论”产生了较大影响,但当时流行的是“相对独立论”,即把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并由此产生了承包制理论。

随着1987年承包制在城市的实行,承包制对调动企业生产经营积极性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地得以发挥,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企业短期行为等。承包制是国企改革的目标模式还是过渡模式?学术界大体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承包制是国企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国企改革的方向。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承认承包制的历史功绩,但承包制必然要向股份制过渡。股份制很可能成为企业的主要形式,因为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股份制是企业产权制度,承包制是经营制度,两者可以并存,但作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方向,则只能是股份制。

5、关于企业是具有独立财产权的法人的认识。早在国有企业普遍实行承包制时期,有的同志就指出了承包制的弊端,提出了企业应该拥有法人财产权。国有企业要成为真正的企业,必须真正实现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而其前提是企业必须拥有法人财产权。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的演变可能要经历以下五种模式:供给制企业模式、经济核算制企业模式、有简单再生产自主权的企业模式、有经营自主权的企业模式、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模式。改革以前,我国国有企业大致处于经济核算制企业模式阶段,改革的第一阶段是要实现有简单再生产自主权的企业模式,改革的第二阶段是要实现有经营自主权的企业模式,改革的第三阶段是要实现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模式。

关于企业制度理论的研究

由于承包制存在固有的弊端,企业改革必须突破旧体制的框架,上升到建立崭新企业制度的制度创新。

1、股份制理论。股份制作为一种大中型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思想,是在八十年代提出来的。1985年后,有的学者系统深入地研究了股份制的理论及其实施。其主要观点是:(1)企业股份化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资金增量股份化阶段,即新创办的企业按集股方式成立,老企业扩股采取股票方式;第二阶段是资金存量股份化阶段,即将企业原固定资产核定其价值,折成股份,将企业变成完全的股份企业。(2)对国有股份的比重要作具体分析。国家不一定需要在每个企业都掌握那么多股份,可根据不同的地区、行业、不同的企业性质、规模来确立国家股份的比例,再将多余的部分出售给个人或者企业。(3)对国有股的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国有股份资产管理局,而对于具体企业的领导和管理适应股份制的需要,建立董事会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在改革初期,由于当时历史环境的局限,人们尽管对股份制存在不同的认识,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对股份制作为一般行业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方向基本达成了共识。

2、公司治理结构理论。如果说,股份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财产制度形式,那么,公司治理结构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所以,国有企业公司化是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中必然涉及的课题。有的同志从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作了深入研究。主要观点是:建立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化的核心;应明确公司治理结构中“信任托管”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的区别,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是信任托管关系,董事会与经理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点在于建立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应该符合自身的特点。

3、围绕产权理论对企业制度进行的探讨。有的学者从产权与所有制区别的角度提出产权概念,认为国有企业改革从所有制变革进入到产权关系变革,是一个有实质性意义的进展。有些学者从所有权、产权、经营权三权分立角度提出产权概念,认为承包制所遵循的是所有权与经营权两权分离的理论,现代企业财产的权利结构应该是所有权、产权、经营权三权分立的。所有权、产权、经营权三者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们的统一构成当代财产权利结构。如果没有所有权,全部财产关系就失去了最终的依托;如果没有经营权,资本的职能就无以发挥;问题在于为什么还要产权?根本的原因在于,当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当历史对私人资本开始扬弃的时候,在社会财产和权利结构中就会出现能支配的财产不一定是属于自己的财产,而自己的财产又不一定能支配。因此,在所有权与经营权之间必须有另一个财产权利,来集中代表分散的所有权,进而明确规定靠别人财产进行冒险的行为者的活动界区。这种既不同于所有权,又不同于经营权的财产权利所需要的载体就是企业(或公司)的董事会,董事会所代表的不是某一种分散的所有权,而是集中的市场交易过程中作为一个法人整体发挥作用的财产权利。这就是产权。所有者可能参与产权支配,但产权的支配者绝不限于所有者。

产权改革是不是国有企业改革核心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国有企业的问题主要是委托——代理问题。这一问题不仅中国有,国外也同样存在。国外成功的经验并不是企业搞股份制,而是竞争机制的存在使所有者监督代理人非常容易。所以,国有企业的改革真正重要的是创造外部竞争机制,即产品市场的公平竞争、经理人员的公平竞争。然而,我们现有的竞争是不公平的,不公平竞争就给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找到了借口,必须是硬约束下的竞争才能起到监督企业行为的功效。

有的学者则提出了从所有权角度进行国有企业改革是问题的关键,并建议把国有资产从股权变为债权。这样,一方面,国有资产可以“旱涝保收”,同时可以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能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国家应对那些垄断性行业继续保持股权,而对其它行业则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变为债权,以提高其它股东的作用。

关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理论探讨对国企改革的实践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事实上,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建设、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建立公平竞争环境等工作都是建立在这些理论成果基础上的。

国企改革需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

(一)国有企业存在的依据。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也有国有企业,其目的就是一个,即弥补市场缺陷。我们认为,对中国来说,国有企业存在的依据不应只是一个,而是两个:一是弥补市场缺陷的需要;二是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发挥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其中,第一个依据是由市场经济的共性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存在的共同的、一般的依据。第二个依据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性所决定的,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存在的特殊依据。在我国,国有经济主要应在下列领域发挥其主导作用:一是控制国家经济命脉的产业和资源短缺的产业,使国家对这些产业的发展有整体把握;二是充分发挥国有大型企业的优势来发展战略性民族产业,以适应工业化的需要和应付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

(二)国有企业的两个目标和两难选择。长期以来,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要求是兼顾社会目标和商业目标。这就使国有企业处于两难选择的境地,结果往往是顾此失彼。这是国有企业处于竞争劣势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两难选择问题,我们认为,应在“抓大放小”方针的基础上,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分类调整。将国有企业分成国家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两大类。国有独资企业的主要使命是实现社会目标,而国家控股的企业主要是实现商业目标。这样,就可以对两类不同的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经营。

(三)国有企业的定位问题。目前理论界和经济界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有的以竞争性程度为标准,认为国有企业应该定位在自然垄断性行业;有的以资源稀缺性程度为标准,认为国有企业应该定位在资源稀缺的行业;还有的以产业的上下游分布为标准,认为国有企业应该定位在上游产业即原材料能源产业。我们认为,应该考虑用一个综合标准。这个综合标准主要包括:涉及经济命脉的重要程度(主要指关系国计民生和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程度)、资源的稀缺性程度、竞争性程度。

(四)国有企业出资人到位问题。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由谁来充当国有企业的出资人问题;二是对国有企业出资人实际到位的界定,也就是如何才算是真正到位的问题。

关于由谁来充当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实践中运行的是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集团公司来充当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另一种是将全国性行业总公司改组为国家控股公司来充当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这两种方案的区别主要是:(1)前者企业性强,后者更多地带有行政的、非企业色彩;(2)前者利于竞争,而后者更容易造成垄断;(3)前者更有利于国有大型企业集团的扩张和实力增强;(4)由于企业集团按资本原则进行运作,所以更有利于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我们认为:以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是最佳的选择。其依据主要是:第一,国家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需要给集团公司以资产经营权,集团公司可借助国有资产的优势扩大实力、优化结构和提高规模效益;第二,集团公司的母公司性质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要求相符合,有利于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体制的完善;第三,从现实来讲,规模较大、已入市场、运行正常的企业集团上面再加一层资产经营公司,会降低企业的运行效率。

我们认为,以集团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是最佳的选择,但并不排斥以行业性公司来充当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其前提是能合理地解决以下两大问题:一是能有效防止行业性垄断,防止出现一个行业只有一个控股公司的“大一统”局面。二是防止翻牌,防止将政府的行政官僚作风带入企业,造成企业低效率。

对于到位的理解,我们认为,应当是以承担经营责任为界限。如果仅仅是把国有资产的经营权授给集团公司,而经营者不承担经营责任,那么国有产权的虚置问题仍然解决不了,国有企业出资人仍然是不到位的。这就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通过建立一系列法规、制度来完善经营者考核机制和风险承担机制,使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真正承担经营责任。同时,要合理界定授权的基本内容。

(五)国有企业治理结构问题。治理结构不健全是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认为,建立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应该注意以下几点:分类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无论哪一种国有企业,其治理机构的建立都要解决权力制衡与利益激励和约束两大问题;特别注意防止新的政企不分;彻底改革国有企业的干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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